律师文集
行业动态股份公司公司知识合并分立 品牌运作解散清算兼并收购公司案例债券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增资减资投资融资律师案例
法律咨询热线
13772172229 |
公司分立程序的咨询添加时间:2018年5月10日
来源: 西安法律顾问 http://www.flgwxa.com/
派生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
法律咨询: 公司分立程序的咨询 律师回答: 公司分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二)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 (三)对公司财产作出相应分割,并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作出妥善处理,同时还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四)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公司分立,应当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五)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